民法典实施后对物业服务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1、物业服务合同成为典型合同,纠纷解决可能更重视合同的约定。
《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之“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专门就《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
该章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新签订或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注意新的法律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3、物业服务人的公开承诺可能成为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4、物业服务的非强制性标准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物业服务人的公示、报告成为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020-06-15 16:37